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5年度,51號
OLEV,105,員補,51,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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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治翰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鄭洲和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黃治翰鄭黃美娘鄭富強鄭富銘鄭瑩珊之正確住
  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員林市○○○段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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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