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治翰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鄭洲和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黃治翰、鄭黃美娘、鄭富強、鄭富銘、鄭瑩珊之正確住
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員林市○○○段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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