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437號
原 告 汪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律師
原 告 汪志勇
汪俊宏
原告與被告田惠仁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田柯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繼
承人有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報備之文件。
二、應提出田金標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繼
承人有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報備之文件。。
三、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四、系爭土地上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