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莊建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間請求給付
常年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6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