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4年度,178號
NTEV,104,埔簡,178,2016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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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華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誌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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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