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華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誌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