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瑋聯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洪金印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
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並按查報結果更正當事人欄位,及提出繕本。
二、被告洪瑋聯、洪明章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
四、提出坐落彰化縣芳苑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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