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5年度,73號
PDEV,105,斗補,73,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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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瑋聯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洪金印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
  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並按查報結果更正當事人欄位,及提出繕本。
二、被告洪瑋聯洪明章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
四、提出坐落彰化縣芳苑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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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