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5年度,43號
PDEV,105,斗補,43,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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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3號
原   告 陳正雄
      陳正堯
      陳錫華
      陳建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田尾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占用建物如已登
  記應提出登記簿謄本,如未登記應提出房屋稅籍資料,或說
  明未能提出之理由。
二、被告陳勝雄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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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