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3號
原 告 陳正雄
陳正堯
陳錫華
陳建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田尾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占用建物如已登
記應提出登記簿謄本,如未登記應提出房屋稅籍資料,或說
明未能提出之理由。
二、被告陳勝雄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