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北斗簡易庭(民事),司斗調字,105年度,11號
PDEV,105,司斗調,11,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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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斗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坤煌
相 對 人 偉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5年度司斗調字第11號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28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里○○路 000號6樓、6樓之1,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相對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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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