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周政甫
被 告 陳建富(原名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正本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7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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