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75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陳建旻
被 告 王書凱
方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遺漏附表,而有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補充。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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