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巫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正勝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04 年度
壢簡字第979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