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281號
SJEV,105,重簡,281,201602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81號
原   告 施賢傑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范呈楷律師
原告與被告羅際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