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234號
SJEV,105,重簡,234,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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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劉蕙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奕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1,7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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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