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世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洋子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叁佰捌拾捌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
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