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188號
SJEV,105,重簡,188,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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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88號
原   告 彭清鏡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萬(下
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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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