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劉瓊山
訴訟代理人 劉塘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韻棻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
4,3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