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鄧光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正吉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