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六四號 上 訴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二四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住台中市○○路一之六十七號十樓之五 魏其村律師 住台中市○○路一之六十七號十樓之五 視同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即李文賢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路一五五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五五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余銀德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三八之一號四樓之三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B2 法 官 陳蘇宗~B3 法 官 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林明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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