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環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77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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