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5年度,60號
FSEV,105,鳳補,60,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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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易樟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志育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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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