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謝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5年度,2號
FSEV,105,鳳補,2,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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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號
原   告 侯福財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酬謝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稚和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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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