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5年度,17號
FSEV,105,鳳補,17,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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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7號
原   告 陳玉鴛爐
訴訟代理人 陳瑞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陳茶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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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