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4年度,1162號
FSEV,104,鳳小,1162,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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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1162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林蘊婕
      方怡雅
被   告 唐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零伍拾肆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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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