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聯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嫚玲即永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不利部分提起上訴,而其本訴敗訴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4,382元,其上訴利益即為該數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而反訴部分依其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316,93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
0 元(計算式:1,500 +5,130 =6,630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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