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5號原 告 蔡山川 蔡熒洲 蔡堡墉 蔡焜境被 告 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 張花冠 縣長訴訟代理人 邱朝文上列當事人間重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簡 慧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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