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91號
KSEV,105,雄補,91,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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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91號
原   告 阮麗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潘慶樺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及所附證物均須
  附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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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