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56號
KSEV,105,雄補,56,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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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6號
原   告 方舟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林寬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伂瑜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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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