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2087號
KSEV,104,雄補,2087,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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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87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憲昌楊玉雪
  之繼承人等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15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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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