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昌偉
呂瑞綾
呂瑞芳
呂瑞容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簡字第800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 年1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200 元
(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3,500 元+聲明第二項經隆德公司報價主
機板維修費用2,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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