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4年度,2231號
KSEV,104,雄簡,2231,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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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訴訟代理人 蔡艷玲
被   告 王清武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簡字第223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 年1 月6 日上午9 時2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所計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所計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5 月9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1 年5 月9 日起至106 年5 月9 日止,約定貸款利息以年息1.5 %計算,若遲延付款者 ,逾期6 個月以內則逾期本金改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 1 成即年息3.256 %計算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3.2516%計 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則逾期本金改以全國農業金庫基 準利率加2 成即年息3.5472%計算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3. 5472%計算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3 年6 月9 日起即未依約 還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特約條款、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放款明細資料、全國農業金庫牌 告各項利率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卓榮杰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88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
合計 2,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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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