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956號原 告 吳嘉賢被 告 陳建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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