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2619號
KSEV,104,雄小,2619,20160130,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曾朝毅
被   告 潘秀珠
      盧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261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黃昰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昰澧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合計 1,3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