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833號原 告 蘇丁元 蘇文國 蘇久雄 蘇皇豪上 一 人輔 助 人 莊喜美原 告 蘇皇維 蘇文夫 蘇榮田 蘇釗正 蘇祐宸 蘇天生 蘇天松 蘇天弘上十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被 告 蘇天龍 蘇淑雲 吳蘇淑珠 蔡蘇淑娥 蘇賽仁 林國良 林魏國 林巧穎 鍾昕妤 林彥呈 林韋成 林鳳美 陳蘇秀華 林蘇綉英 蘇川良 蘇川 蘇昆山 蘇巫東會 蘇洲 蘇南 蘇琬筑 蘇文福 蘇王雪蝦 蘇芳誼 蘇昭達 蘇美勳 蘇美臣 蘇雨農 蘇欣韻 蘇振議 蘇秀玉 蘇美人 蘇秀貞 蘇秀花 蘇慧玲 莊喜美 張瀟秝 張惠芬 張瑞芯 謝蘇珠 黃蘇美 廖溪源 廖禹魁 廖璟平 呂錦繡 陳音芝上 一 人之法定代理人 江昱臻被 告 陳炫妤 陳稪方 陳培寧 陳健瀛 陳建興 歐陳富美 西村良昭 許玉靖 許紋萍 許智仁 許智緯 陳富貴之遺產管理人羅惠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一編號8 蘇釗正對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應有部分欄「1/30」之記載,應更正為「3/120 」;另附表一編號9 蘇祐宸對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應有部分欄「1/30」之記載,應更正為「5/120 」。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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