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小字第74號
抗 告 人 許玫玲
許琇蓉
共同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翊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104年度馬小字第74號裁
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馬
公市○○里○○○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