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4年度,221號
FYEV,104,豐簡,221,2016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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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221號
原   告 廖淑琬
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羅英哲
受告知並聲明參加訴訟人 翁玉盆
訴訟代理人 李金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請求就被告所管理坐落於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及同小段2589-1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就被告所管理坐落於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及同小段2589-1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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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