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4年度,174號
FYEV,104,豐簡,174,2016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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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董火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桂香
      張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93元,應徵裁判費7,6
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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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