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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4年度,174號
HUEV,104,虎簡,174,2016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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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74號
原   告 林于楟
被   告 鐘顯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 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裁判費18,815元,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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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