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17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高春泰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88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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