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5年度,17號
HLEV,105,花小,17,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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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17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高春泰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88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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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