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4年度,243號
HLEV,104,花小,243,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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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花小字第2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沈智賢
被   告 楊明龍即楊國城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2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壹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應自民國9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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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