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602號
KSYV,104,婚,602,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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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602號
原   告 鄭賜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氏惠(HUYNH‧THI‧HUE)間請求離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之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之庭期通知書、送達證書、原告起訴狀等文書之越南文翻譯本二份,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 一併送達於被告,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 第25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 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 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 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 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 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 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 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 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 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 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 3項亦有明文。準此,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倘原告起訴後, 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 此時,法院應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甲○○(HUYNH‧THI‧HUE)離 婚,而被告為越南國人(住越南國后江省鳳協縣盛和社富起 邑間),前於民國103年9月14日出境後,迄無入境紀錄,有 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可稽,是本件為應於外國為 送達被告之訴訟,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應將本件起訴 狀、受訴法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提出被告所屬國籍 通用語文翻譯本,送交受訴法院送達被告,以利被告知悉訴 訟內容而從容應訴,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要件。惟原告起訴並 未檢附起訴狀之越南文翻譯本,故原告之訴不備要件而不合 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文件之越南文翻譯本二份,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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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