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87號
KSDA,104,簡,87,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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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7號
原   告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代 表 人 張惠博
訴訟代理人 林金燕
被   告 吳銘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2號行政訴訟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 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 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 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 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緣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10日前任職原告學校擔任助理教授 ,因經原告於102年10月9日以高市空大人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不予續聘,惟被告102年10月份之 薪資,已由原告於102年10月1日匯入被告之銀行帳戶內,因 被告未獲續聘,故應繳回102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 ,所溢領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57,787元。原告乃以102 年12月18日高市空大秘字第00000000000號函,請被告於102 年12月31日前返還所溢領之薪資,因被告迄今尚未繳回,原 告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經查,本件訴訟原告之訴是否有理由,牽涉原告上開原處分 是否違法,而被告就原處分業於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刻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02號行政訴訟事件審理 中,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參以依據總統 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正條文規定: 「(第1項)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 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 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 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第2項)前項返還 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第3項)行政機關依 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 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第4項)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 ,不得移送行政執行。」之意旨,原告於本件原處分確定前 ,不得就被告移送行政執行。而原處分既經被告提起撤銷訴 訟,並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02號行政訴訟 事件審理中,如上所述,則於該行政事件裁判確定前,本院



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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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