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號
KSDV,105,除,1,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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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久慶太陽能源熱水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俐菁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5 年1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司催字第33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司催字第33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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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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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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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久慶太陽能源│日日興股份│台灣中小企│86001038372 │11,500元 │104年5月10日 │AC1094030 │ │
│ │熱水器有限公│有限公司 │業銀行九如│ │ │ │ │ │
│ │司 劉俐菁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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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慶太陽能源熱水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