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茂良等5 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
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5,028 元,應繳裁判
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2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