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8號
KSDV,105,補,98,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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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茂良等5 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
  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5,028 元,應繳裁判
  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2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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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