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詹瑞芳
原告與被告洪仙齊、林文雄、洪榮鴻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
3,0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