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6號
KSDV,105,補,36,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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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周豪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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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