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12號
KSDV,105,補,212,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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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鴻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卿芸
原告與被告喬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6,
1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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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