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1號
KSDV,105,補,121,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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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曾智弘
原告與被告賴字鋅即賴元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28,16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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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