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5年度,1號
KSDV,105,消債聲,1,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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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辰芳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辰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4 年度司執 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以104 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114 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 訛。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 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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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