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18號
KSDV,105,司票,518,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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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李翠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如李國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105年1月26日)。
二、相對人陳秀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國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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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