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李翠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如、李國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105年1月26日)。
二、相對人陳秀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國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