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實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杏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國宏、周昱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聲請人實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公司章。
二、釋明本件聲請人實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併具狀增列之。
三、相對人蔡國宏、周昱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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