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49號
KSDV,105,司票,449,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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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實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杏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國宏周昱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聲請人實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公司章。
二、釋明本件聲請人實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併具狀增列之。
三、相對人蔡國宏周昱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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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實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