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8號
KSDV,105,司拍,8,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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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筱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世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相對人張世忠及債務人葉欣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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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